2025年6月,7岁男孩润润和2岁女孩雅雅在玉米地附近玩耍时,被胡蜂蜇咬,全身分别有300余处和700余处蜇伤。两幼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 一个月后,云南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,对涉事胡蜂养殖者李某某提起公诉。9月21日,该案在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。 9月22日,两个孩子的父亲李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,庭审持续近10小时,将择期宣判。庭审中,李某某当庭翻供,否认自己养殖的胡蜂蜇伤两个孩子,并否认自身存在过错,“他从头到尾不认罪、不认错、不道歉”。其辩护律师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相关证据提出异议,并为其作无罪辩护。 蜂巢距离孩子玩耍地七八米 据检方起诉书,李某某在牟定县风屯镇一处林地养殖10窝胡蜂。2025年6月28日,润润和雅雅跟随奶奶干农活,在李某某养蜂地点旁的一块空地玩耍。 当日12时50分许,一名在附近干活的村民听到孩子哭声,发现两个孩子被大量胡蜂包围蜇咬。该村民试图驱赶胡蜂时也被蜇伤,随后打电话通知两个孩子的奶奶。家人赶到现场后将孩子抱离,两幼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 牟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,润润和雅雅均系被胡蜂蜇咬后引发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。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,送检胡蜂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。 鉴定意见书显示,送检胡蜂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。(图/受访者) 检方认为,李某某在生产区域养殖胡蜂,养殖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,应当预见胡蜂可能导致他人伤害甚至死亡,但轻信可以避免,最终导致两名未成年人被胡蜂蜇咬死亡。因此,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于2025年7月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 李先生介绍,事发时两个孩子玩耍的地方属于家里的耕地,是玉米地中的一块空地,距离最近的蜂巢约七八米。家属认为,涉事养蜂区域没有设置警示牌、围栏等安全设施,“最主要的是没有围栏”。 围栏是否存在、是否足以起到隔离作用,也成为庭审争议之一。 据李先生介绍,庭审中还出示了李某某购买蜂王上游卖家的证言。按照该卖家的笔录,李某某购买蜂王时,他曾提醒其设置围栏、标识牌等相关安全措施,并远离人群。庭审中,李某某承认购买过蜂王,但否认卖方曾提醒其设置围栏等安全措施。 对于养殖区域的防护,李某某还称,现场曾挂有警示牌,并口头提醒周边村民注意安全。对此,李先生代理律师臧梵清提出,李某某所称的围栏实际上是他人此前设置的防狗、防猫围栏,并非用于蜂场隔离的专门设施。 除了安全设施的设置,两个孩子为何遭到胡蜂攻击,也是庭审争议所在。据李先生转述,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,涉事胡蜂属于防御性蜂种,只有在受到主动招惹、靠近或惊扰蜂巢时才可能蜇人,两个孩子是因自行捅蜂巢而遭到蜇咬。 2024年11月,兄妹二人的合照。(图/受访者提供) 对于这一说法,李先生并不认可。胡蜂具有较高危险性,“昆虫你怎么和它沟通,你怎么知道它会不会攻击”?臧梵清则提出,李某某本人在养蜂过程中曾多次被蜇伤,并据此质疑仅以“主动惊扰蜂巢”解释此次事故的合理性。 据李先生转述,李某某提出,目前国内没有法规明确要求,养殖胡蜂必须完全封闭,因此不能认定他违反了相关规定。李某某辩护律师则认为,被告人作为普通农户,已经尽到了全部的合理注意义务,希望作出无罪判决。 臧梵清强调,法律上的安全注意义务,应当根据动物本身的客观危险性加以判断,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胡蜂蜇伤列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,对于具有较高致害风险的墨胸胡蜂,养殖者应当对其潜在人身危害具有合理预见,并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,不能以“没有明确规定”为由否定其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。 从“内疚”到否认 对于李某某庭审中的表现,李先生最难接受的,是其态度上的变化。 李先生称,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警方笔录中曾承认,两个孩子被其养殖的胡蜂蜇伤;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,他也曾表示“很内疚”。事发后,李某某还曾到家中与家属沟通。 据此前媒体报道,李某某称,自己养殖的是本地野生胡蜂,蜂箱分置于松林和家中,主要通过售卖蜂蛹获利,当地也有其他人从事类似养殖。得知自家蜂群蜇伤孩子后,他曾告知家属“擦药没用,必须送村委会打针”。 图为墨胸胡蜂。资料图 对于蜂群为何攻击幼童,李某某当时称,因事发林地没有监控,他也无法确定具体原因。他同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,但因家境困难,无法承担更多赔偿。 但在9月21日的庭审中,李先生说,李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予认可,并否认自己存在过错。对于赔偿,李某某表示,既然认为自己没有过错,就没有赔偿的必要。 对于李某某庭审中的说法,在李先生看来是“推卸责任”。他说,家属此前曾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,但随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,如今更希望由法院对责任作出认定。 庭审结束后,臧梵清表示,家属方将在未来三日内向法院提交补充代理意见。如果一审判决结果未达到家属预期,将申请检察院抗诉。 关于民事赔偿
2026-09-23